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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碳钢一体化
详细信息| 询价留言加工定制:是 处理水量:3 m3/h 型号:YHAO-60 贮气罐容积:/ m3 流量计规格:/ m3/min 出水管口径:/ mm 进水管口径:/ mm 外形尺寸:/ 功率:/ kw 医院污水从广义上讲属于生活污水,但是,医院污水的特点是含有病原菌。因此,医院污水治理技术的重点是把好消毒关。医院污水处理根据处理后的污水去向可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是采用物理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有机物,并对污水及污泥进行消毒处理;二级处理则是用生物处理的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并对生化出水进行消毒处理。
医院排放污水的数量取决于许多因素,据统计,它与医院的规模,主要是病床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医院平均排水量约占用水量的8 0 % , 4 0 0 床以上医院, 污水量800L/床•日;200-400床医院,污水量560L/床•日;200床以下医院,污水量200L/床•日。一年中,夏季产生的污水量*大,其它季节则要减少20-30%。一天中的排水量也不均衡,通常在上午7-9时、下午18-20时出现2次高峰,高峰排水量与小时平均排水量之比为1.7-2.5。伊春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碳钢一体化
沉淀池
沉淀池是使污水中的悬浮物、固体残渣沉淀并使沉淀物清除出去的主要设施,沉淀可分为原水中不加入混凝剂的自然沉淀和加混凝剂沉淀两种,目前医院污水处理应用的大都为自然沉淀。
沉淀池的实际采用应根据处理站建筑高度、处理水量、占地面积及与其它构筑物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污水处理量小于20m3/h时,沉淀池宜设备化,可采用钢结构或其他结构形式的一体化设备,池形宜为竖流式或斜板沉淀池。当污水处理量大于20m3/h时,沉淀池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形宜为竖流式或平流式沉淀池。
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时,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排泥斗坡度应大于45°。沉淀时间一般为1.5~2.0h。另外,为保证水流自下而上作垂直流动,竖流式沉淀池的径(正方形的一边)深比不宜大于3。采用斜板沉淀池时,板斜长宜取1000mm,斜角宜为60°。斜板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排泥斗坡度不应小于50°。池内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0min。另外,斜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伊春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碳钢一体化泵房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
1)水泵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
2)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打开事故排放口闸阀,将进水口处闸阀全部关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接通电源或修理设备。
3)清洗泵房提升水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订操作规程。
4)操作人员在水泵开启至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5)严禁频繁启动水泵。
6)水泵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
1水泵发生断轴故障;2突然发生异常声响;3轴承温度过高; 4压力表、电流表的显示值过低或过高;5机房管线、闸阀发生大量漏水;6电机发生严重故障。
2、运行管理
1)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及工艺运行情况,应调节水量,保证处理效果。
2)水泵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注意观察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
(2)轴承温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35℃,总和温度*高不得超过75℃。
(3)应检查水泵填料压盖处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
(4)水泵机组不得有异常的噪音或震动。
(5)水池水位应保持正常。
3)应使泵房的机电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4)操作人员应保持泵站的清洁卫生,各种器具应摆放整齐。
5)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
6)泵房的提升水池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同时对有空气搅拌装置的进行检修。
3、维护保养
1)水泵的日常保养应符合本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应至少半年检查、调整、更换水泵进出口闸阀调料一次。
3)应定期检查提升水池水标尺或液位计及其转换装置。
4)备用水泵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试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放掉泵壳内的存水。
公司具备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建设部:环保工程承包资质(B321403700603),
机电设备安装资质(B3214037080601-2),
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B321403708066),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字2013080629),
卫生部:污水消毒器械许可批件(卫水字2013第0033号),
卫生许可资质(鲁卫消证字2011第0086号),涉水安全评价,
率先通过ISO19001质量体系,ISO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ISO24001环境质量体系三体系认证,公司拥有核心专利技术19项及多项科技成果鉴定,入选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的多项产品通过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称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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